近日,大理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集中公開審理3起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件并當(dāng)庭宣判,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其中,在被告人湯某某和胡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中,兩人前后駕駛同一輛車上演酒后“連連碰”,最終雙雙受罰。 2024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湯某某酒后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載著胡某等2人,沿大理市西瀾線由東向西行駛至西瀾線與紅山路交叉口時,因酒精作用,其在倒車時所駕車尾部與同向行駛的后方一輛小型面包車前部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 事故發(fā)生后,湯某某和胡某并未汲取教訓(xùn)、正確處理,反而換由胡某醉酒駕駛該小型轎車載上湯某某等2人沿西瀾線由東向西逃逸。距離前一起事故僅10多分鐘,胡某駕車行駛至西寧—瀾滄2433公里800米時,其所駕車前部又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另一輛小型面包車左后側(cè)相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第二起事故發(fā)生后,胡某棄車逃逸。 大理市公安局民警于同日23時在第二事故現(xiàn)場查獲被告人湯某某。被告人胡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回家,后民警將其查獲。 經(jīng)鑒定,被告人湯某某和胡某血液中酒精含量分別為232.37 毫克/100毫升和178.46毫克/100毫升。經(jīng)交警部門事故認(rèn)定,被告人胡某、湯某某分別承擔(dān)各自發(fā)生事故的全部責(zé)任。 最終,被告人湯某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胡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判決現(xiàn)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來源:《云南法制報》 記者 肖思宇 通訊員 何樂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