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英,高陵區(qū)姬家街辦肖家村人。2014年3月 24日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管制一年。2014年以來,任某英糾集杜某、孫某、劉某等人,逐漸形成了以任某英、杜某為首要分子,孫某、劉某、耿某、彭某為重要成員的犯罪集團。他們以“有事”為暗語,持兇器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以及打砸損毀他人財物,導致2人受輕傷、4人受輕微傷,財產(chǎn)損失6萬余元,在高陵地區(qū)造成了重大影響,嚴重擾亂了社會生活秩序。 裁判結果:高陵區(qū)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任某英犯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年至一年零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義:本案系一起以“看不順眼”“為人報仇”“強攬工程”“給人幫忙”等為由,隨意追逐、毆打、辱罵他人,毀壞他人財物,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州掃黑辦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