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5年12月29日,黃先生把位于大姚縣某處的一套公寓式房屋出售給楊先生。雙方簽訂《購房合同》時約定,楊先生向黃先生支付首筆款項后可裝修入住,在辦理產權證后,楊先生需向黃先生支付全部房款,辦理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的費用由楊先生承擔。 但合同對楊先生逾期付款的利息等違約責任未作約定。楊先生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后,還剩11620元房款未支付。黃先生多次催要未果后,將楊先生起訴至大姚縣人民法院。 庭審過程中,楊先生陳述了未按時支付房款的原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房屋后面的院子由黃先生出工做成小后院,但黃先生在做了部分圍欄后,仍剩5.8平方米未完工。并且在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時,楊先生繳納了14802.22元的稅費。 【釋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后,黃先生已按合同約定向楊先生交付了房屋,楊先生也已裝修入住并取得了不動產權證,因此楊先生未支付購房尾款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至于黃先生未安裝完成的圍欄,雙方在合同中未對完工期限進行明確約定,因此在合理期限內,若黃先生仍不履行安裝圍欄的義務,楊先生可主張違約責任。 法院判決:楊先生在判決生效后的15日內向黃先生支付剩余購房款11620元。本案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楊先生目前已履行完畢。 (記者 閔以榮 通訊員 肖陽)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