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呂先生根據一家公司的招聘要求,駕駛摩托車前往面試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并導致殘疾。交警部門認定對方駕駛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請問呂先生是否構成工傷? 【釋法】不構成工傷。《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其中強調的應當辦理工傷保險的主體以及在對應事故中應當認定為工傷的主體只能是“職工”。與之對應,呂先生能否構成工傷,取決于呂先生是否屬于公司“職工”,也就是呂先生與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交換勞動與報酬而形成的持續(xù)性的、較為穩(wěn)定的社會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币驗閰蜗壬皇乔巴久嬖嚕c公司尚未發(fā)生交換勞動、報酬,甚至是否被錄用還有待確定,呂先生和公司之間尚未形成勞動關系,自然不構成工傷。 (來源:《云南法制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