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快遞為大家的生活提供了便利,但在寄遞物品時,也要注意方法,否則可能導致物品遺失時索賠困難。一起來看看發(fā)生在小王身上的事。 去年春節(jié),小王寄了一件服飾給親戚,由于這件服飾上點綴了不少銀飾,因此比較貴,價值1萬多元。當時,小王在App上下單以后,就把服飾交給快遞點工作人員??砂某隽撕脦滋旌?,親戚沒有收到,也查不到包裹的物流信息,快遞點工作人員查詢后,告知小王包裹丟了。隨后,小王向快遞公司提出賠償一套服飾或進行等值賠償?shù)囊蟆?/span> 原來,小王在App上下單的時候,沒有對郵寄的物品進行保價,而且填寫寄遞的是日用品??爝f公司提出兩千元的賠償與服飾的價值相差甚遠,小王無法接受,并認為即便沒有保價,自己寄的物品價值高是事實,快遞點弄丟了也是事實,快遞點應該等價賠償。于是,小王把快遞公司起訴到法院。 昆明安寧市人民法院法官馮琳琳介紹,考慮到這個案件的物品是在快遞點保管過程中遺失的,適用《民法典》相關法律規(guī)定,因為各方都有過錯,由快遞的郵寄人以及快遞點經(jīng)營者適當?shù)囟汲袚徊糠重熑?,各方對調解方案表示滿意。 最終,法院判決小王和快遞點各負一半的責任,快遞點賠償了服飾的一半金額。法官提醒,大家在寄快遞時,一定不能馬虎,這樣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釋法】北京盈科(昆明)律師事務所的李靜律師表示,上述案件是關于個人通過快遞公司郵寄貴重物品未選擇保價,出現(xiàn)丟件時雙方就如何賠付產生的爭議。我國現(xiàn)行快遞服務主要適用《民法典》《快遞暫行條例》《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其中,《快遞暫行條例》第27條明確: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賠償責任。而《民法典》第833條規(guī)定“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故而出現(xiàn)丟件時,對于未保價的快件應當首先參照雙方之間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處理,通常是指按照快遞單上約定處理。實踐中大多數(shù)快遞公司會事先擬定條款對未保價的快遞賠償金額的上限進行約定,但數(shù)額通常不能覆蓋郵寄物品的價值。例如常見的幾家快遞公司,快遞賠付上限均不超過1000元。本案中小王之所以難以與快遞公司就賠付問題達成一致正是因為沒有根據(jù)實際情況選擇保價服務,而快遞單明確的賠付標準難以覆蓋損失而導致雙方僵持不下。在此提醒大家,保價服務一定程度上能夠使郵寄費用與承運風險相適應,在寄件時最好根據(jù)物品價值綜合考慮是否選擇保價服務,避免出現(xiàn)丟件而因未選擇保價得不到全額賠付。另外,在發(fā)生類似爭議時,寄件人往往負有證明貴重物品價值的義務,應當注意保留能證明物品價值的憑證,打包時拍照留檔以備作為證據(jù)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