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罰金。 (孫建華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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