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51號) 普洱市人大常委會補選阮成發(fā)為省十二屆人大代表。曲靖市人大常委會補選李秀領為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臨滄市人大常委會補選陳舜為省十二屆人大代表。保山市人大常委會補選趙德光為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迪慶州人大常委會補選顧琨為省十二屆人大代表。昆明市人大常委會補選拉瑪·興高為省十二屆人大代表。 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同意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確認阮成發(fā)、李秀領、陳舜、趙德光、顧琨、拉瑪·興高的代表資格有效。 大理州選出的省十二屆人大代表何華調華北電力大學工作,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 怒江州選出的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解毅因病去世,其代表資格自然終止。 臨滄市人大常委會接受了王春太辭去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云南省軍區(qū)選舉委員會決定接受邊富斌、黃艷汝辭去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王春太、邊富斌、黃艷汝的代表資格終止。 現(xiàn)在,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實有代表622人。 特此公告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15日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決定、決議 (2016年12月15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關于召開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的決定 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7年1月16日至21日在昆明召開。建議會議的議程是:1.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2.審查和批準省人民政府關于云南省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執(zhí)行情況與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草案的報告,批準云南省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3.審查和批準省人民政府關于云南省2016年地方財政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2017年地方財政預算草案的報告,批準云南省2017年省本級財政預算;4.聽取和審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5.聽取和審議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工作報告;6.聽取和審議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7.審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修正案(草案)》;8.選舉事項。 關于批準《昆明市學校安全條例》的決議 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查了《昆明市學校安全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批準這個條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于批準《昆明市河道管理條例》的決議 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查了《昆明市河道管理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批準這個條例,由昆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于批準《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的決議 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查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城鄉(xiāng)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同意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審查結果的報告,決定批準這個條例,由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關于修改《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的決定 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發(fā)放、簽注等管理工作由公安機關負責?!?/p>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流動人口居住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我省的規(guī)定在居住地申領《云南省居住證》。 “申領《云南省居住證》,應當向轄區(qū)公安派出所或者流動人口服務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相片; “(二)就業(yè)、居住或者就讀等證明材料。” 三、將第十三條修改為“《云南省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證手續(xù)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xù)之日起連續(xù)計算。 “《云南省居住證》記載項目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辦理變更手續(xù);遺失、損毀的,應當辦理補領、換領手續(xù)。 “《云南省居住證》工本費納入州(市)財政預算。居住登記以及《云南省居住證》的辦理、簽注、變更、補領、換領,不得收費。 “《云南省居住證》式樣、標準和制作由省公安機關規(guī)定,并負責逐步推廣使用智能卡居住證。” 四、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流動人口服務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領取、變更、補領、換領《云南省居住證》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驗發(fā)證;使用智能卡居住證的地區(qū),審驗發(fā)證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p> 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流動人口憑《云南省居住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務和權益: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參與管理有關社會事務; “(二)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三)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 “(四)申請保障性住房; “(五)獲得法律援助; “(六)免費享受基本公共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服務; “(七)參加職業(yè)技能培訓和享受公共就業(yè)指導服務; “(八)參加專業(yè)技術職稱資格考評、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職業(yè)(執(zhí)業(yè))資格注冊登記; “(九)參加駕駛培訓并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xù); “(十)辦理出入境證件; “(十一)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十二)國家和我省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服務和權益。 “除前款規(guī)定外,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云南省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其他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具體待遇以及憑居住證辦理的個人事務作出規(guī)定?!?/p> 六、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流動人口不申報居住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p> 七、將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州(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qū)域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及落戶條件等因素,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和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并可以對本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中所跨行政區(qū)域的范圍作出具體規(guī)定。” 本決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